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98號
HLDV,107,訴,398,2019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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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98號
被告即反訴
原告    吳永欽 
訴訟代理人 林德盛律師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下稱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温意蕙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反訴原告所提之反訴與本訴訴訟標的並
非相同,又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
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
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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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