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0號
上 訴 人 雙和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劉曉曄
訴訟代理人 賴劭筠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桂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依第77條之
13、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應徵上訴裁判費
12,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