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調字,107年度,244號
HLDV,107,司調,244,2019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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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調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蔡淑子等間
返還所有物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淑子等間返還所有物事件,本 院於民國107年12月24日檢送調解意願表予全體相對人,惟 迄今無人具狀表示有調解意願,顯見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 ,縱訂期亦難期待全體相對人到場參與調解程序,堪認為不 能調解。另本件聲請人有部分聲請為確認相對人間之債權行 為存在,亦屬於不適合以調解處理之事項。綜上所陳,本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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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