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7年度,23號
HLDV,107,勞訴,23,20190114,2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3號
原   告 蔣加欽
被   告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鯤雄
訴訟代理人 洪派緯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2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明文可參。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7年12月18日通知應於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 新臺幣73,374元,此項通知已於107年12月21日送達上訴人 ,有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 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勞工法庭
法 官 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