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61號
HLDM,108,聲,61,2019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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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緯國



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緯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緯國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1 月2 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934540 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9 年10月6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芳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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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