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4號
HLDM,108,聲,4,2019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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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新亮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0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新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新亮因違反藥事法及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 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 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由該案 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 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 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 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有明文 。
三、經查:受刑人違反藥事法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而犯 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業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 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法院及案號欄」所示之刑事判 決各1 份在卷可稽;又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二至 四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一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 且本院為最後犯罪事實判決之法院,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予 准許,爰於內外部界線內,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 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陸怡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桉妮
 
【附表】受刑人劉新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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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一 │ 二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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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藥事法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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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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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6年5月26日凌晨│106年06月20日晚 │106年08月08日凌 │
│ │0時49分許通話後 │間23時許 │晨1時5分許回溯26│
│ │約1小時許 │ │小時內之某時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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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東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398、2707號 │臺東地檢106年度 │
│機關年度案號│ │毒偵字第62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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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東地院 │
│最 後├──┼──────────────────────────┤
│ │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37 號 │
│ ├──┼──────────────────────────┤
│ │判決│107年02月07日 │
│事實審│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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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東地院 │
│確 定├──┼──────────────────────────┤
│ │案號│106年度訴字第137 號 │
│ ├──┼──────────────────────────┤
│ │確定│107年03月09日 │
│判 決│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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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否 │否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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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東地檢107年度 │臺東地檢107年度 │臺東地檢107年度 │
│ │執字第1392號 │執字第1392號 │執字第1393號 │
│ ├────────┴────────┴────────┤




│ │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經臺東地院107 年聲字第490 號│
│ │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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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四 │ (此欄空白) │ (此欄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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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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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8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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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6年07月31日某 │ │ │
│ │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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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花蓮地檢106年度 │ │ │
│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2899號、10│ │ │
│ │6年度毒偵字第935│ │ │
│ │、1098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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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花蓮地院 │ │ │
│最 後├──┼────────┼────────┼────────┤
│ │案號│106年度訴字第345│ │ │
│ │ │號 │ │ │
│ ├──┼────────┼────────┼────────┤
│事實審│判決│107年02月09日 │ │ │
│ │日期│ │ │ │
├───┼──┼────────┼────────┼────────┤
│ │法院│花蓮地院 │ │ │
│確 定├──┼────────┼────────┼────────┤
│ │案號│106年度訴字第345│ │ │
│ │ │號 │ │ │
│ ├──┼────────┼────────┼────────┤
│判 決│確定│107年03月12日 │ │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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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否 │ │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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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花蓮地檢107年度 │ │ │
│ │執字第957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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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