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7年度,2號
HLDM,107,重附民,2,2019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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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黃式鳳
被   告 陳靚霓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365 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 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 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 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 文。
二、查被告陳靚霓因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365 號傷害案件,經原 告黃式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被告本案傷害 犯行之被害人即告訴人為原告配偶劉光明劉光明提起附帶 民訴部分,另行裁定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此有刑事案件起 訴書在卷可按,是原告雖為告訴人劉光明之配偶,然原告仍 非本案被害人,其非因本件犯罪而受損害之人至明。揆諸首 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陸怡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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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