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07年度,28號
HLDM,107,原訴,28,20190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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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原訴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紫芸


選任辯護人 吳秋樵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 年度偵字第786 號、第787 號、第1112號、第1117號、第1281
號、107 年度毒偵字第209 號、第21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羅紫芸施用毒品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羅紫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民國10 8 年1 月8 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08 年1 月29日宣判,茲因 羅紫芸施用毒品部分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就該 部分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黃園舒
法 官 何効鋼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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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