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87號
原 告 曾秋花
訴訟代理人 張照堂律師
李文平律師
被 告 方威嵐
三佑土木包工業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定澧
上列被告因107 年度交易字第123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方威嵐及三祐土木包工業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 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邱佳玄
法 官 陸怡璇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桉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