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68號
原 告 余淑涵
被 告 李昆芳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交易字第94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原告余淑涵於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94號被告李昆芳被訴 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英豪
法 官 許芳瑜
法 官 林思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政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