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8號
TTDV,108,司促,18,2019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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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李尚豪即李榮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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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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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9,900元     │93年5月1日起至   │18.25%   │無         │無             │
│ │         │93年5月31日止    │      │          │              │
│ │         ├──────────┼──────┤          │              │
│ │         │93年6月1日起至   │20%     │          │              │
│ │         │104年8月31日止   │      │          │              │
│ │         ├──────────┼──────┤          │              │
│ │         │104年9月1日起至   │15%     │          │              │
│ │         │清償日起止     │      │          │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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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