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03號
原 告 臺東縣農會
法定代理人 邱慶河
被 告 許順興
薛育仙
薛茂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聲明請求拆除地上物並交還土地,以系爭遭占用
之土地面積,乘以其公告現值,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新
臺幣(下同)1,710,000元(計算式:公告現值17,100元/每平
方公尺100平方公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929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廖丁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