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繼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即繼承人 嚴亞美
關係人即其
他繼承人 嚴惠美
嚴美鳳
嚴自臻
嚴美桂
嚴湘鈴
上列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嚴銀玉遺產清冊事件,核與民法第1156
條第1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28條之規定相符,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嚴銀玉(女,民國00年 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東縣○○鄉○○村00
鄰○○000○0號)於107年9月22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陳
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爰依民法第1157條第 1項之規定,依
公示催告程序為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及
資訊網路之日起7個月內向聲請人或關係人報明其債權,如
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依民法第1162條之規定
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6個月期間,如有必
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已由聲請人預納)依家事事件
法第127條第4項之規定由被繼承人嚴銀玉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薇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