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繼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林志興
上列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林建寶遺產清冊事件,核與民法第1156
條第1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28條之規定相符,依民法第1157條第1
項之規定,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林建寶(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107年9月23日
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
東縣○○市○○里○○○路000巷00號)之債權人應於本公
告揭示於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公告處及資訊網路之日起7個月
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
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二、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6個月期間,如有必
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聲請延展之。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之規定,
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