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5010號
TTDV,107,司促,5010,2019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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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010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大溪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林秋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瑋龍林玫珍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或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 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 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 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 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滿二十歲為成年;滿七歲以 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 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 生效力。民法第12條、第13條第2項、第79條定有明文。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陳瑋龍於民國(下同)95年12 月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壹萬元整,自95年12月4日起至98 年9月4日止分33期清償,並由債務人林玫珍為連帶保證人, 惟自106年2月21日起債務人即未依約付款,應喪失期限利益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狀請發支付命令等語。三、經查,債權人提出95年12月4日借據影本,斯時債務人陳瑋 龍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77年1月14日生),其契約行 為應經法定代理人即父母之同意或承認,有其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惟上開約定書借款人處僅有陳瑋龍簽名 ,而無法定代理人林玫珍及沙麼浪‧沙達吾簽章,經本院於 107年12月22日通知債權人提出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借款之證 明文件,該通知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惟債權人迄今未據補正,又該筆借款,尚難認為日 常生活所需,故該契約欠缺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或承認,應屬 效力未定,債權人之請求屬無理由,應予駁回。債權人就債 務人林玫珍之聲請,經核其設籍於桃園市龜山區,非屬本院 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其聲請自非適法,亦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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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