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923號
TTDV,107,司促,4923,2019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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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92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陽佳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零肆佰捌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六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
  當期收取新臺幣捌佰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新臺幣壹仟元
  ,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每次違
  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陽佳瑞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69,120元整,
    約定借款期限24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
    金2,880元;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
    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
    取1,000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
    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
    不按月攤還本金,聲請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
    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
    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
    新臺幣60,480元整,及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
    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
    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八條之規定,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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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