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08年度,3號
TTDM,108,金訴,3,2019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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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金訴字第3號
                   107年度易字第2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曨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
度偵字第2013號)、追加起訴暨移送併案審理(107年度偵字第2
9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曨升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 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馬培基
法 官 林楨森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惠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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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