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56號
TTDM,108,聲,56,2019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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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玉明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玉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玉明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0年2 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 武陵分監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08年1月19日法 授矯字第1080150912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 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本件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 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戴嘉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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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