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2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曨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01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三日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曨升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3 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認為本件不 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林楨森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一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