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7年度,67號
TNDA,107,交,67,2019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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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67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陸憲德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林炎成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年11月23日所
為107年度交字第67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6 條之2第3項、第241條前段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判決業於民國107年11月29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 達證書可稽,上訴之不變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扣除在 途期間2日,算至107年12月21日(星期五)即已屆滿,上訴 人遲至108年1月3日始提出上訴狀到院,有本院收文戳可按 ,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依首開規定,其上訴即非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 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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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