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88號
TNDV,108,訴,88,2019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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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8號
原   告 伊甸園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煒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甘龍水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依法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補正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補正本件起訴所主張之「訴訟標的」(請求權基礎)、所憑
  之具體原因事實(須達於得與其他請求加以區別識明之程度
  ),及證據。
三、依被告人數提出補正狀繕本及相關證據影本。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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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伊甸園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