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用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56號
TNDV,108,訴,56,2019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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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6號
原   告 宋伯成
被   告 劉佾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用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 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7 年11月27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補字卷第19頁)。原告逾期迄未 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收費答詢表查 詢各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補字卷第21、23頁),揆諸上開 說明,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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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