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67號
TNDV,108,訴,167,2019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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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7號
原   告 陳智超 
      蔡維騰 
      蕭有益 
被   告 宥林數位生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汝毓 
訴訟代理人 洪仲澤律師
      劉家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 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23 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 360 元,並於107 年11月28日送達原告蔡維騰蕭有益,於 同年11月30日寄存送達原告陳智超,然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 判費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各件在卷足憑,揆諸前揭規定 ,原告之訴難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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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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