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5號
原 告 江家維
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律師
王韻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亮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