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85號
TNDV,108,補,85,2019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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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5號
原   告 江家維


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律師
      王韻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亮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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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