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55號
TNDV,108,補,55,2019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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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5號
原   告 郭鋒俥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南市選舉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678,000,00
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新臺幣50,676,02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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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