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5號
原 告 郭鋒俥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南市選舉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678,000,00
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新臺幣50,676,02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