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8號
原 告 王福水
訴訟代理人 吳麗珠律師
被 告 李澤本
李文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文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規定,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5,000 元(以原告主張被告占用
土地總面積50平方公尺,按107 年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價額,即22
,700元×50平方公尺=1,135,000 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