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1號
原 告 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雯
訴訟代理人 姚清欣律師
前原告與被告黃耀弘間請求清償欠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97,422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00,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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