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號
原 告 薛美珍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楊聖文律師
朱純暄律師
黃聖珮律師
被 告 賴文凱
郭仁義
郭仁城
郭仁德
兼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賴志遠
被 告 賴淑梅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賴容珊
被 告 賴仙圖
郭國祥
郭素娥
郭素惠
方大杰
方惠美
方惠娟
方惠燕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方大鎮
被 告 吳賴碧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
號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8,743元【計算式:14,784元/平方公
尺(107年1月公告現值)×土地面積932.17平方公尺×原告之應
有部分1/7=1,968,74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20,5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