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7號
TNDV,108,補,17,2019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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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號
原   告 薛美珍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楊聖文律師
      朱純暄律師
      黃聖珮律師
被   告 賴文凱 
      郭仁義 
      郭仁城 
      郭仁德 
兼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賴志遠 
被   告 賴淑梅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賴容珊 
被   告 賴仙圖 
      郭國祥 
      郭素娥 
      郭素惠 
      方大杰 
      方惠美 
      方惠娟 
      方惠燕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方大鎮 
被   告 吳賴碧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
號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8,743元【計算式:14,784元/平方公
尺(107年1月公告現值)×土地面積932.17平方公尺×原告之應
有部分1/7=1,968,74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20,5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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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