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6號
TNDV,108,補,16,2019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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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號
原   告 陳萌軍

被   告 王錦福
      林錦忠
訴訟代理人 林明煌
被   告 王錦發
      王順成
      王順德
      王文賢
      林榮兆
      林絢祥
      林泳誠
      林明憲
訴訟代理人 蔡容琳
被   告 林明泰
      林寶宗
      林才枝
      林文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84,987元【計算
式:10,100元(原告請求分割之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0
10平方公尺×22/225(原告應有部分比例)=1,984,987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701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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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