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號
原 告 陳萌軍
被 告 王錦福
林錦忠
訴訟代理人 林明煌
被 告 王錦發
王順成
王順德
王文賢
林榮兆
林絢祥
林泳誠
林明憲
訴訟代理人 蔡容琳
被 告 林明泰
林寶宗
林才枝
林文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84,987元【計算
式:10,100元(原告請求分割之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0
10平方公尺×22/225(原告應有部分比例)=1,984,987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701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