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2號
TNDV,108,補,12,2019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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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號
原   告 陳福才 
      陳方英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
訟標的金(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門牌號碼臺南市○
區○○路0000巷00號、同巷38之1號廠房占用原告所有土地之面
積,以及被占用部分之客觀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倘原告未陳報價額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165萬元,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17,335元,逾期未
陳報或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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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