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8年度,3號
TNDV,108,聲,3,2019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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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代 理 人 楊翊  
相 對 人 趙瑞和 

      趙涵穎 

      趙弘穎 
      趙昱翰 
      趙清海  原住福建省金門縣○○鄉○○村○○00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54號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趙昱翰之債權人,原欲 訴請撤銷被繼承人之遺產分割協議,而為相同之訴,故對本 件有利害關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規定,聲請閱 覽107年度訴字第754號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下稱系爭代 位分割遺產事件)之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三、經查,趙昱翰之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代位債 務人趙昱翰,對全體繼承人提起系爭代位分割遺產事件,經 本院判決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代位分割遺產事件 卷宗查對無誤。又依聲請人提出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 度司執字第110113號債權憑證影本、繼續執行紀錄表之內容 ,足認聲請人確實為趙昱翰之債權人,堪認聲請人已盡釋明 其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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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