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362號
TNDV,107,除,362,2019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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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62號
聲 請 人 蘇慶瑞 


訴訟代理人 劉智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89號裁定公示催告, 並於民國107年6月1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 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89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於107年6月1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等情,有聲請 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 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 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 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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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3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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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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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12551-8│ 1 │6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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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15742-7│ 1 │4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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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25143-3│ 1 │6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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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34075-6│ 1 │623 │
├──┼────────────┼───────┼──┼──┤
│ 5 │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41587-0│ 1 │2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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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51041-9│ 1 │464 │
├──┼────────────┼───────┼──┼──┤
│ 7 │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61035-7│ 1 │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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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