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332號
TNDV,107,除,332,2019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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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國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宏 
代 理 人 賴彥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185號公告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7年5月31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 利期間已於107年11月30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於 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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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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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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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和正豐科技股份│華南商業銀│國通汽車股│107年3月28日│9,548元 │JE1211535 │
│ │有限公司陳昆漢│行麻豆分行│份有限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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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