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上 訴 人 施育治 訴訟代理人 王銀村律師被 上訴人 施大田 施銀謨 施文和 施益 施存心 施存仁 陳良安 施有福 施孟宗 施孟亮 翁寶明 施春中 施榮進 施進鴻 施白蘭 施白香 張榮豐 陳正雄 陳正忠 陳正益 郭陳水月 陳蔡錦菊 施俊明 施存德 施錦文 施明展 施志澤 施性安 施仰宸 施宗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大田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9,6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杭倫 法 官 陳谷鴻 法 官 王鍾湄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相符。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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