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676號
TNDV,107,訴,676,2019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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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76號
原   告 文昌祠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朝英 
訴訟代理人 凃禎和律師

被   告 陳永宗 
      張子科 
      陳錦昌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黃聖珮律師
      謝凱傑律師
      高嵐書律師
      楊聖文律師
      朱純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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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