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76號原 告 文昌祠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朝英 訴訟代理人 凃禎和律師被 告 陳永宗 張子科 陳錦昌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黃聖珮律師 謝凱傑律師 高嵐書律師 楊聖文律師 朱純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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