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交付簿冊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525號
TNDV,107,訴,525,20190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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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沈俊廷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侯茂生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交付帳冊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0
7 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翌日起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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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