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80號
上 訴 人 許金賀
許瑞民
許瑞章
許瑞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翁方彬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保昇、黃保勝、黃保護間請求
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等對本院民國107年12月28日所為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
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
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72
年臺抗字第371號判例要旨參照)。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自應依祭祀公業黃再之如附表所示土地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
佔比例為核定之標準,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5,659,352元【計算式:(〈1,897.35×5,100〉+〈12.01
×5,100〉+〈61.53×2,700〉)×4/7=5,659,352;小數點以
下4捨5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034元,上訴人等僅繳納第
一審裁判費55,732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02元(計算式
:57,034-55,732=1,302);而本件上訴利益為5,659,352元,
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85,551元,上訴人等僅繳納第二審上訴裁
判費83,598元,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953元(計算式:85,55
1-83,598=1,953),是上訴人等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02元
及第二審裁判費1,9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並分開為二筆費
用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