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16號
上 訴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被上訴人 郭金富
郭曾彩鳳
郭恩彤
郭燕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行為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民國107年12月20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8,1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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