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行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216號
TNDV,107,訴,1216,2019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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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16號
上 訴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被上訴人  郭金富 
      郭曾彩鳳
      郭恩彤 
      郭燕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行為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民國107年12月20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8,1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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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