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230號上 訴 人 吉柲茶業副品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英雲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被上訴人 石事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行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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