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7年度,360號
TNDV,107,消債更,360,2019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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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6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湯麗玉
代 理 人 李汶宜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 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 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附件:
一、請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 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
二、聲請人最近五年內是否有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 他金融商品?若有,請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相關證明文件。三、請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
⒈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 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 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 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 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⒉聲請人於聲請狀中陳稱其目前資產尚有郵局存款,請檢附 郵局存摺存簿影本供參;倘聲請人尚有其他財產,亦請一 併陳報。
四、請說明有無以聲請人或受扶養親屬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 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 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
五、請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社會津貼、年金 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種類、期



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 、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六、請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須載明租賃房屋所在地)、於 聲請更生前1日起回溯2年期間之房租支出證明文件相關資料 影本(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聲請人已繳付租金之證明,若 為匯款繳付,請提出匯款單及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等)。七、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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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