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停止親權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調裁字,107年度,90號
TNDV,107,家調裁,90,20190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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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調裁字第90號
聲 請 人 沈昕葳即沈雅玲


相 對 人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李孟諺  
代 理 人 謝孟融社工
關 係 人 沈黃素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停止親權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
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二行關於「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理由第二頁倒數第八行關於「,維繫母女親情‧‧」之記載,應更正為「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維繫母子親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 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之規定,亦準用之。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蕙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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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