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439號
TNDV,107,司拍,439,2019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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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439號
聲 請 人 郭水蓮 
相 對 人 陳仲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2年9月26日向聲請人借 款新臺幣(下同)8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2年12月26 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 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800,000元 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等影本各1件、 土地登記謄本2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
│附表: 107年度司拍字第439號│
├──┬────────────────┬────┬────┤
│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編號├───┬────┬────┬──┼────┤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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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 北區 │ 大港段 │1052│71.34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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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臺南市│ 北區 │ 大港段 │1053│4.51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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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建物)︰ 107年度司拍字第439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騎│電│合│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梯│ │積│ │
│ │ │ │ │材 料 及│ │ │ │樓│ │ │ │
│ │號│ │ │ │ │ │ │梯│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樓│間│計│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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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34│臺南市北區大│臺南市北│2層樓房 │35│46│10│5.│98│平│全部 │
│ │3 │興街280巷34 │區大港段│加強磚造│.7│.3│.6│44│.0│方│ │
│ │ │弄6號 │1052、10│ │0 │1 │1 │ │6 │公│ │
│ │ │ │53地號 │ │ │ │ │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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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