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437號
聲 請 人 李光榮即李豐堉
相 對 人 楊陳金裕
債 務 人 楊宗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楊陳金裕及債務人楊宗松於民國 82年9月16日向第三人葉美玉借款並共同簽發面額新臺幣( 下同)1,500,000元、到期日為82年12月20日之本票1紙交第 三人葉美玉收執外,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 定1,800,000元之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 期未依約清償,而第三人葉美玉於84年5月5日將抵押權及抵 押債權讓與聲請人,且將前述本票交付聲請人,並協同聲請 人辦畢抵押權移轉登記,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
三、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提出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 權利證明書、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存證信函、抵押權 設定借款證明書、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6711號支付命令等 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
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 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 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 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 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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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7年度司拍字第4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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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編號├───┬────┬────┬──┼────┤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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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 新市區 │ 大社段 │1725│3310.00 │90分之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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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臺南市│ 新市區 │ 大社段 │1726│561.00 │6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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