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7年度,210號
TNDV,107,司執消債更,210,2019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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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10號
債 務 人 林明興

代 理 人 陳欣怡律師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權 人 ?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簡稱消債 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更字第58 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 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 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每期 清償新臺幣(下同)2,751元,清償總額合計為198,072元, 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怓d債務人早於99年間即任職良鎰鑄造有限公司擔任大貨車司 機,其於106年7月間因父親突生疾病而離職照顧,嗣雖於同



年8月間再至公司應徵職務,然原貨車司機職務已滿,故僅 能擔任現場工人,扣除週休2日及國定假日之天數均為上班 日數,每日工時8小時,計薪方式採月薪制,除薪水外,再 無其他加給,加班則需視現場工作量決定,並無常態性加班 ,亦未固定發放年終獎金及三節獎金,債務人月實領收入約 22,139元(已包含底薪22,000元及約每月911元之加班費,並 已扣除勞健保費772元)等,有良鎰鑄造有限公司107年10月9 日回函及所附說明事項與債務人105年至107年度薪資表、薪 資單、本院107年11月6日公務電話紀錄等件在卷可稽,是債 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 ?辿葫d,債務人與第三人張佳雯育有長子(約17歲)、次子(約9 歲)尚未成年,長子目前就讀高中二年級,於畢業後仍有繼 續升學計畫,故於長子大學畢業前,與次子均有受債務人扶 養之必要。而審酌債務人陳稱張佳雯平日係打零工,月收入 較不穩定等語,與本院職權調閱其財產所得資料查知其名下 並無財產,106年度僅有6,000元之所得,勞保並無有效投保 紀錄等,堪認張佳雯之收入與經濟狀況並未顯著優於債務人 ,則債務人主張與其平均分擔扶養費用,當屬有據。又因債 務人與兩名子女均未受領任何社會津貼及補助,則債務人主 張按月支出每名子女各3,500元扶養費用,並無逾情之處, 當予尊重,有債務人與第三人張佳雯、兩名未成年子女戶籍 謄本、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健保投保單 位、金額查詢資料、台南市政府社會局107年10月17日函、 債務人107年10月9日更生陳報狀等附於本卷可憑。 ?岊[諸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所酌留自身開支與扶 養費約19,388元,並未超逾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107年度 台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與財政部公告107年度受 扶養人扶養免稅額之數額合計19,722元【12,388+(7,334÷2 )×2=19,722】,堪認債務人酌留之費用僅足維持其與受扶 養親屬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
?犮蓮d,債務人名下並無任何財產,有債務人104年至106年稅 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在卷足考,則本院裁定 開始更生時,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約為0元。 再者,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711,555 元(計算期間:105年2月起至107年1月止;計算基準:依債 務人任職公司所提供105年2月至107年1月之各月薪資明細表 ;計算式:105年2月至12月之薪資總和364,148+106年1月至 12月之薪資總額323,549+107年1月薪資23,858=711,555), 有良鎰鑄造有限公司107年10月9日回函及所附債務人105年2 月至107年1月薪資單等件在卷可考,而期間債務人自己與依



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約574,943元【依債務人於 105、106、107年個人實際月支出數額與扶養費用實際支出 金額及財政部公告之105、106、107年度受扶養義務人免稅 額之標準〈14,737+2,000+(7,083÷2)×2〉×11+〈14,737 +2,000+(7,334÷2)×2〉×12+〈14,737+2,000+(7,334÷2) ×2〉×1=5 74,943(茲因債務人原任職大貨車司機時持續有 遭扣薪及協商還款中,並須扶養高齡84歲之父親,故此處以 其實際支出金額核計必要生活費用,特此陳明)】,扣除後 所得之數額為136,612元(711,555元-574,943元=136,612元 )。查本件債權人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198,072元,顯 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 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 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併此敘明。三、末者,除債權人?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表示 意見外,餘之債權人均陳報不同意更生方案條件,反對意見 略以:債務人於前置調解時自陳月收入為41,950元,然更生 方案中僅臚列21,367元作為償債基礎,其是否據實陳報薪資 、津貼、加班費、年終及績效獎金等收入,非無疑義;債務 人應於子女成年後翌月起剃除其扶養費用,並將等值金額全 數提列用以清償更生方案,方得謂符合盡力清償要件;債務 人正值壯年,尚有相當勞動年限,並非不能完全清償債務, 惟所提方案清償成數僅16.03%,更生條件難謂公允等語。惟 查:
?怮魒}鎰鑄造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債務人早於99年12月間即任 職良鎰鑄造有限公司擔任大貨車司機職務,然因父親生病需 人照顧而於106年7月5日離職,嗣於106年8月間重返公司應 徵工作機會,然當時司機職務已補缺,故僅能擔任現場工人 之職務,每月工作日數依勞基法規定,每日工時8小時,除 薪水外再無其他津貼或福利,並無常態性加班,須配合現場 工作量決定加班時數(部分月份加班費僅百元,部分月份則 可達約2千元,有說明之必要),且公司107年度已停止發放 年終及三節獎金,債務人月實領收入約22,139元(已包含底 薪及加班費,並已扣除勞健保費772元)等,有良鎰鑄造有限 公司107年10月9日回函及所附說明事項及債務人105年至107 年度薪資表、薪資單、本院107年11月6日公務電話紀錄等件 可資為證,足認債務人所陳報薪資、加班費、津貼及獎金收 入核與真實相符。部分債權人罔顧債務人任職單位所提供債 務人給薪資訊,單純依個人片面臆測即質疑債務人收入陳報 不實,自無足採。至於另有部份債權人以債務人於前置調解 時所陳報月收入數額較高,遂表示可期待債務人回復過往收



入水準云云,然查債務人早於105年4月前聲請前置調解,詎 於106年7月間方因父親健康緣故而離職,惟現職工作收入金 額遠較原任職務收入數額為低,且公司關於年終及三節獎金 政策亦有所改變等,已如前述,則前揭離職或公司政策調整 等在在均影響債務人受薪情形,且均非可歸責債務人個人因 素所致,是債務人於所提方案中以目前實領收入作為償債依 據,並無不當。又因任職公司關於獎金制度之變革,本屬各 公司經營核心事項,亦與該公司營運績效及經營方向有極大 關聯,尚不受一般社會觀念或過往發放舊例之拘束,故本件 債務人現實上既有因離職再復職導致工作內容變更且月收入 及獎金下降狀況,自不宜再以其過往平均收入金額要求提列 更生方案,否則無疑加劇債務人經濟困境,與消債條例立法 精神有所違背。
?豸S修正前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除 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並及其負債之原因、過往之 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債或 消費之情形,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為使此 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 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者,例如債務人之 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無清算價值者 ,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 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已用於清償之情形,法院即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4條修正說明參照)。本件 債務人收入扣除其自身及受扶養親屬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 全數均用以履行更生方案,當認已盡力清償,依法應認可更 生方案。債權人單憑債務人尚有相當勞動年限及清償成數偏 低等,驟指摘債務人未盡力清償,並無可採。至於另有債權 人質疑債務人提列已成年惟仍在學子女之扶養費用必要性乙 事。查我國人民接受高等教育比例甚高,而斟酌目前大學學 制、學費數額與學子可利用課餘時間所獲取收入狀況等,殊 難期待學子得憑一己之力打工獲取足額學費及生活費用,是 債務人主張扶養長子至其大學畢業,本院認並無不當,併此 陳明。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 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 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附件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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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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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
│ 每期清償新臺幣2,751元。 │
│(2)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 │
│ 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
│ 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898,292元。 │
│3、清償總額:新臺幣198,072元。 │
│4、清償成數:22.05%。 │
│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 │
│ 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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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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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6年總清償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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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台新國際商業│ 468,680 │ 52.17% │ 1,435 │ 103,320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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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良京實業股份│ 411,178 │ 45.77% │ 1,259 │ 90,648 │
│ │有限公司 │ │ │ │ │
├──┼──────┼─────┼────┼────────┼──────┤
│ 三 │?A誠第一資產│ 18,434 │ 2.04% │ 57 │ 4,104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合 計 │ 898,292 │ 100﹪ │ 2,751 │ 198,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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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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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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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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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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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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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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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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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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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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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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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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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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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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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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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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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鎰鑄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