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09號
債 務 人 李雅芹
代 理 人 宋錦武律師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林勵之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麗智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潔霓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洪進明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債 權 人 ?A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代 理 人 林芷?Y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前項之 認可:一、債務人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 。二、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 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 低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 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下列情形,視為債務 人已盡力清償:二、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 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 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法 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 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 、第2項、第64條之1第2款、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50號
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 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收受認可更生方案 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 期,第1期至第36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2,840元,第37 期至第60期每期清償5,840元,第6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8,8 40元,清償總額合計為348,480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 更生方案已符合盡力清償之條件,且無不予認可更生方案之 事由:
?怓d債務人每月實領薪資約21,228元,並無固定之年終或年節 獎金等情,有福展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107年11月15日陳報狀 、附卷可參,足認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可長期履行更生方案 。
?侀酈?人與前配偶育有長女(18歲)與長子(17歲),未領有 津貼或補助,有受扶養之必要,債務人每月之個人必要支出 12,388元、扶養費 6,000元等情,有戶籍謄本、臺南市政府 社會局南市社助字第1071196398號函等在卷可參,堪認債務 人已釋明更生期間所須支出之生活費用為12,388元、扶養費 為6,000元,合計為18,388元。
?妎酈?人每月收入21,228元,扣除支出18,388元後,剩餘2,84 0 元,均用以還款,並於長女與長子完成大學學業後,陸續 提高清償金額為5,840元(第37期至第60期)、8,840元(第 61期至第72期),更生方案總清償額為348,480元。 ?犰A查,債務人名下無財產或保單,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 調件明細表、債務人107年10月3日民事陳報狀等附卷足憑, 故債務人並無有價值之清算財產;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 6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債務人必要生活費與扶養費之餘額為 348,480元【計算式:(2,840×36)+(5,840×24)+(8,8 40×12)=348,480】,提出5分之4清償,亦即更生方案總清 償額如逾 278,784元【計算式:348,480×4/5=278,784】, 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1第2款之規定,應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 償,而債務人將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與扶養費之餘額 ,全部用以履行更生方案,6年總清償額為348,480元,顯逾 前開數額278,784元,視為已盡力清償。 ??復查債務人於 7年內未曾依破產法或消債條例規定受免責, 亦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 1項各款之不認可事由。且無擔保及 無優先權債權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 得受償之數額為0元;另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 所得約為 509,472元,而債務人自己與受扶養人必要之生活 費用約 441,312元【計算式:18,388×24=441,312】,扣除 後剩餘68,160元【計算式:509,472-441,312=68,160】。本
件更生方案6年總清償額348,480元,均顯逾前揭數額。是而 ,債務人並無消債條例第64條第 2項各款所列不得逕予認可 之事由。
?キ茪W,債務人所提出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 認可更生方案之事由,已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與債務人 經濟生活之更生,依法應認可更生方案。
三、經本院於 107年12月17日通知各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台 新國際商業銀行陳報同意更生方案;餘之債權人陳述意見略 以清償成數過低,對債權人有失公允,應再提高還款金額等 語,有送達證書、陳報狀等在卷可憑。惟查債務人已將可處 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與扶養費後之餘額,全數用以履 行更生方案,視為盡力清償,依法應認可更生方案。至於清 償成數、負債原因等並非法院逕予認可更生方案應考量之事 由,債權人一再要求債務人提高清償金額,恐過度壓迫其日 常生活,將無法維持人性尊嚴,肇致更生方案履行困難,無 異剝奪消費者重建經濟生活之機會,更損害債權人之受償權 益,顯然有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謀求債務人經濟生活之更 生與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之立法意旨。是而債權人所陳,顯 無可採。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視為盡力清償,復 無消債條例第64條第 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 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于子寧
附件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 │
│(1)自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72期)。 │
│ ?M第1期至第36期:每期清償新臺幣2,840元。 │
│ ?L第37期至第60期:每期清償新臺幣5,840元。 │
│ ?K第6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8,840元。 │
│(2)債務人表示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之規定以書面請求│
│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其他非金融機構部分,債務人應自認可 │
│ 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 │
│ 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
│ 擔。 │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4,517,154元。 │
│3、清償總額:新臺幣348,480元。 │
│4、清償成數:7.71% │
│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 │
│ 全部到期。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 │ │ │ │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編號│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6年總清償額│
│ │ │ │ │第1-36期│第37-60期 │第61-72期 │ │
├──┼────┼─────┼────┼────┼─────┼─────┼──────┤
│ 一 │兆豐國際│ 405,036 │ 8.97% │ 254 │ 523 │ 793 │ 31,212 │
│ │商業銀行│ │ │ │ │ │ │
├──┼────┼─────┼────┼────┼─────┼─────┼──────┤
│ 二 │台新國際│ 395,347 │ 8.75% │ 248 │ 511 │ 774 │ 30,480 │
│ │商業銀行│ │ │ │ │ │ │
├──┼────┼─────┼────┼────┼─────┼─────┼──────┤
│ 三 │聯邦商業│ 522,003 │ 11.56% │ 328 │ 675 │ 1,021 │ 40,260 │
│ │銀行 │ │ │ │ │ │ │
├──┼────┼─────┼────┼────┼─────┼─────┼──────┤
│ 四 │玉山商業│ 213,002 │ 4.72% │ 134 │ 276 │ 418 │ 16,464 │
│ │銀行 │ │ │ │ │ │ │
├──┼────┼─────┼────┼────┼─────┼─────┼──────┤
│ 五 │臺灣中小│ 156,994 │ 3.48% │ 99 │ 204 │ 308 │ 12,156 │
│ │企業銀行│ │ │ │ │ │ │
├──┼────┼─────┼────┼────┼─────┼─────┼──────┤
│ 六 │富邦資產│1,072,721 │ 23.75% │ 674 │ 1,386 │ 2,098 │ 82,704 │
│ │管理股份│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七 │?A誠第一│ 652,541 │ 14.45% │ 410 │ 843 │ 1,277 │ 50,316 │
│ │資產管理│ │ │ │ │ │ │
│ │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八 │元大國際│ 91,000 │ 2.01% │ 58 │ 118 │ 178 │ 7,056 │
│ │資產管理│ │ │ │ │ │ │
│ │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九 │?A誠第二│ 35,658 │ 0.79% │ 23 │ 47 │ 70 │ 2,796 │
│ │資產管理│ │ │ │ │ │ │
│ │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十 │聖文森商│ 2,102 │ 0.05% │ 2 │ 3 │ 5 │ 204 │
│ │榮昇資產│ │ │ │ │ │ │
│ │管理股份│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台灣分公│ │ │ │ │ │ │
│ │司 │ │ │ │ │ │ │
├──┼────┼─────┼────┼────┼─────┼─────┼──────┤
│十一│明台產物│ 970,750 │ 21.49% │ 610 │ 1,254 │ 1,898 │ 74,832 │
│ │保險股份│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合 計 │ 4,517,154│ 100﹪ │ 2,840 │ 5,840 │ 8,840 │ 348,480 │
└───────┴─────┴────┴────┴─────┴─────┴──────┘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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