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7年度,183號
TNDV,107,司執消債更,183,2019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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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3號
債 務 人 許芳敏

代 理 人 黃懷萱律師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高志元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蘇志成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黃良俊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債 權 人 ?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權 人 ?A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前項之 認可:一、債務人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 。二、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 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 低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 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下列情形,視為債務 人已盡力清償:一、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 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 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 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 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 段、第2項、第64條之1第1款、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20號 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人 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收受認可更生方案 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 1期,為期6年共72 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7,022元,每年3月增加清償年 終獎金11,500元,第12期增加清償扣押案款 9,255元,清償 總額合計為 583,839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更生方案已 符合盡力清償之條件,且無不予認可更生方案之事由: ?怓d債務人每月薪資約25,864元(包含基本薪、特別津貼、職 務津貼、伙食津貼、伙食補助金、生產獎金、區域津貼、其 他津貼、加班費與年節獎金)等情,有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



司107年9月10日(107)南紡第121號函、薪資明細表等附卷可 參,足認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可長期履行更生方案。 ?侀酈?人與配偶育有 2名子女,分別16歲與15歲,未領有津貼 或補助,債務人之母現年66歲,每月領有遺屬年金 4,136元 外,無其他固定收入,有受扶養之必要,債務人與法定扶養 義務人分擔後,每月支出子女與母親之扶養費共 9,100元, 另支出膳食費6,000元、交通電信費1,400元、水電費 1,500 元與勞健保842元等情,有戶籍謄本、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07 年 9月21日南市社助字第1071074967號函、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107年 9月21日保職命字第10760300960號函等在卷可參, 堪認債務人已釋明更生期間所須支出之個人必要生活費用為 9,742元、扶養費為9,100元,合計為18,842元。以債務人每 月收入25,864元,扣除支出18,842元後,剩餘 7,022元,同 意全數用以還款,另於每年3月增加清償年終獎金 11,500元 (為預估之年終獎金23,000元之2分之1),第12期將扣押案 款9,255元提出清償,更生方案總清償額為583,839元。 ?呇A查,債務人名下無財產或保單解約金,僅有案款 9,255元 留存於第三人,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南山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7年9月18日(107)南壽保單字第C20 97號函、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07年11月22日陳報狀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107年9月10日(107)南紡第121號函 等附卷足憑,故具有清算價值之財產為 9,255元;而債務人 於履行更生方案 6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債務人必要生活費與 扶養費之餘額為574,584元【計算式:(每月餘額7,022×72) +(年終獎金11,500×6)=574,584】,加計債務人財產之清算 價值9,255元,提出10分之9清償,亦即更生方案總清償額如 逾525,455元【計算式:(574,584+9,255)×9/10=525,455】 ,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1第1款之規定,應視為債務人盡力清 償,而債務人將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與扶養費之餘額 ,加計清算價值後,全部用以履行更生方案, 6年總清償額 為583,839元,顯逾前開數額525,455元,已符合盡力清償之 條件。
?伝_查債務人於 7年內未曾依破產法或消債條例規定受免責, 亦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 1項各款之不認可事由。且無擔保及 無優先權債權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 得受償之數額為9,255元;另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 處分所得約為 620,736元,而債務人自己與受扶養人必要之 生活費用約452,208元【計算式:18,842×24=452,208】, 扣除後剩餘168,528元【計算式:620,736-452,208=168,528 】。本件更生方案6年總清償額583,839元,均顯逾前揭數額



。是而,債務人並無消債條例第64條第 2項各款所列不得逕 予認可之事由。
??承上,債務人所提出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 認可更生方案之事由,已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與債務人 經濟生活之更生,依法應認可更生方案。
三、經本院於107年12月4日通知各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台新 國際商業銀行陳報同意更生方案;餘之債權人陳述意見略以 清償成數過低,對債權人有失公允,應再提高還款金額等語 ,有送達證書、陳報狀等在卷可憑。惟查債務人已將可處分 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與扶養費後之餘額,加計清算價值 後,全數用以履行更生方案,視為盡力清償,依法應認可更 生方案。至於清償成數、負債原因等並非法院逕予認可更生 方案應考量之事由,債權人一再要求債務人提高清償金額, 恐過度壓迫其日常生活,將無法維持人性尊嚴,肇致更生方 案履行困難,無異剝奪消費者重建經濟生活之機會,更損害 債權人之受償權益,顯然有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謀求債務 人經濟生活之更生與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之立法意旨。是而 債權人所陳,顯無可採。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視為盡力清償,復 無消債條例第64條第 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 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于子寧
附件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 │
│(1)自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72期)。 │
│ ?M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7,022元。 │
│ ?L年終獎金 (每年3月,共6期):每期清償新臺幣11,500元。 │
│ ?K案款(第12期):清償新臺幣9,255元。 │
│(2)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
│ 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3,663,818元。 │
│3、清償總額:新臺幣583,839元。 │
│4、清償成數:15.94% │
│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 │
│ 為全部到期。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 │ │ │ │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編號│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6年總清償額 │
│ │ │ │ │第1-72期 │年終獎金│ 案款 │ │
├──┼────┼─────┼────┼─────┼────┼────┼──────┤
│ 一 │第一商業│ 58,968│ 1.61% │ 114 │ 186 │ 150 │ 9,474 │
│ │銀行 │ │ │ │ │ │ │
├──┼────┼─────┼────┼─────┼────┼────┼──────┤
│ 二 │華南商業│ 160,787│ 4.39% │ 308 │ 504 │ 407 │ 25,607 │
│ │銀行 │ │ │ │ │ │ │
├──┼────┼─────┼────┼─────┼────┼────┼──────┤
│ 三 │台北富邦│ 218,469│ 5.96% │ 418 │ 686 │ 551 │ 34,763 │
│ │商業銀行│ │ │ │ │ │ │
├──┼────┼─────┼────┼─────┼────┼────┼──────┤
│ 四 │國泰世華│ 132,235│ 3.61% │ 253 │ 416 │ 335 │ 21,047 │
│ │商業銀行│ │ │ │ │ │ │
├──┼────┼─────┼────┼─────┼────┼────┼──────┤
│ 五 │花旗(台 │ 328,412│ 8.96% │ 629 │ 1,030 │ 829 │ 52,297 │
│ │灣)商業 │ │ │ │ │ │ │
│ │銀行 │ │ │ │ │ │ │
├──┼────┼─────┼────┼─────┼────┼────┼──────┤
│ 六 │台新國際│ 161,800│ 4.42% │ 310 │ 508 │ 409 │ 25,777 │
│ │商業銀行│ │ │ │ │ │ │
├──┼────┼─────┼────┼─────┼────┼────┼──────┤
│ 七 │元大商業│ 349,208│ 9.53% │ 669 │ 1,095 │ 882 │ 55,620 │
│ │銀行 │ │ │ │ │ │ │
├──┼────┼─────┼────┼─────┼────┼────┼──────┤
│ 八 │日盛國際│ 21,187│ 0.58% │ 41 │ 67 │ 54 │ 3,408 │
│ │商業銀行│ │ │ │ │ │ │
├──┼────┼─────┼────┼─────┼────┼────┼──────┤
│ 九 │萬榮行銷│ 792,838│ 21.64% │ 1,519 │ 2,488 │ 2,002 │ 126,298 │
│ │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十 │良京實業│ 375,311│ 10.24% │ 719 │ 1,177 │ 947 │ 59,777 │
│ │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十一│新光行銷│ 336,964│ 9.2% │ 646 │ 1,058 │ 851 │ 53,711 │
│ │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十二│玉山商業│ 32,763│ 0.89% │ 63 │ 103 │ 83 │ 5,237 │
│ │銀行 │ │ │ │ │ │ │
├──┼────┼─────┼────┼─────┼────┼────┼──────┤
│十三│新加坡商│ 272,144│ 7.43% │ 521 │ 854 │ 687 │ 43,323 │
│ │艾星國際│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台灣分公│ │ │ │ │ │ │
│ │司 │ │ │ │ │ │ │
├──┼────┼─────┼────┼─────┼────┼────┼──────┤
│十四│?A誠第一│ 382,501│ 10.44% │ 733 │ 1,200 │ 966 │ 60,942 │
│ │資產管理│ │ │ │ │ │ │
│ │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十五│聖文森商│ 5,734│ 0.16% │ 12 │ 19 │ 15 │ 993 │
│ │榮昇資產│ │ │ │ │ │ │
│ │管理股份│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台灣分公│ │ │ │ │ │ │
│ │司 │ │ │ │ │ │ │
├──┼────┼─────┼────┼─────┼────┼────┼──────┤
│十六│?A誠第二│ 34,497│ 0.94% │ 67 │ 109 │ 87 │ 5,565 │
│ │資產管理│ │ │ │ │ │ │
│ │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合 計 │ 3,663,818│ 100% │ 7,022 │ 11,500 │ 9,255 │ 583,839 │
└───────┴─────┴────┴─────┴────┴────┴──────┘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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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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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