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7年度,182號
TNDV,107,司執消債更,182,2019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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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2號
債 務 人 黃寶賢

代 理 人 楊珮如律師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簡稱消債 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83 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 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



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每期 清償新臺幣(下同)8,688元(各期均含分期清償之年終獎金 277元),清償總額合計為625,536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 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怓d債務人原任職於高群鈑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擔任主管職務 ,按月計薪,無須常態加班,年終則有約10,000元獎金。嗣 因公司政策調整之故,於107年10月起調離主管職,因而影 響薪資數額(領導獎金遭取消、工作獎金大幅調降,全勤獎 金亦有調整),目前月實領收入約25,689元(已包含月薪、全 勤獎金、工作獎金,並已扣除勞健保費用及福利金1,911元) 等,有高群鈑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9月10日函及所附債 務人薪資表、本院107年12月3日公務電話紀錄、債務人107 年9月10日民事陳報狀及所附在職證明書等件在卷可稽,是 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 ?辿葫d,債務人父、母親現年分別約63歲、61歲,均屆臨退休 ,父親名下僅有汽車乙台,母親名下之房屋則供家人自住使 用,兩人於105、106年度均無所得紀錄,則依渠等年齡與勞 動條件,尚難期待可覓得新工作獲取足額收入自給,故認確 有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而除債務人外,債務人父母另育有 兩名子女,衡酌債務人與兄長及弟弟之收入、財產狀況相當 ,則債務人主張與兩人平均分擔扶養費用等,當屬合理。且 因債務人與父母均未受領任何社會津貼及補助,則債務人按 月提列扶養支出4,890元,亦無不當,此有債務人及父母親 與兄弟戶籍謄本、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動 部勞工保險局107年9月6日回函、台南市政府社會局107年9 月11日函、債務人107年9月10日民事陳報等件在卷足憑。 ?岊[諸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所酌留自身開支與扶 養費約17,278元,並未超逾依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108年 度台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所核算出之數額23,562 元【債務人個人支出14,866元+父母親(14,866×2)÷3=24, 776】,當認債務人所酌留之費用僅足維持其自身及受扶養 親屬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參以債務人另同 意將每年度年終獎金約三分之一數額(即3,324元)列入更生 方案各期清償(每期增加清償金額為277元),有債務人107年 12月5日民事陳報狀及所附更生方案、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 書可資為證,益堪肯認債務人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
?犮t查,債務人名下並無任何財產,有債務人104年至106年稅 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在卷足考,則本院裁定 開始更生時,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約為0元。



再者,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759,390 元(計算期間:105年7月起至107年6月止;計算基準:依債 務人任職單位提供之薪資明細),有高群鈑金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107年9月10日回函及所附債務人105年1月至107年8月之 薪資表附卷可考,而期間債務人自己與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 必要生活費用約467,316元【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05、106 、107年度台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所核算個人必要開支 與扶養費用支出總額〈11,448元+(11,448×2)÷3〉×18+〈 12,388+(12,388×2)÷3〉×6=467,316】,扣除後所得之數 額為292,074元(759,390-467,316=292,074)。綜上,本件 債權人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625,536元,顯逾法院裁定 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及債務人聲 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 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併此敘明。
三、末者,除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表示意見外,餘之債權人均陳報不同意 更生方案條件,反對意見略以:債務人是否據實陳報薪資及 獎金收入,非無疑義;債務人所列父母親扶養支出是否必要 ,亦應釐清;債務人正值壯年,尚有相當勞動年限,並非不 能完全清償債務,然其所提更生方案清償成數僅45.83%,更 生條件難謂對債權人公允等語。惟查:
?抩痗酈?人任職之高群鈑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函表示:債務 人每月薪資係按當月日數計算,採月薪制,並非部分獎金制 ,公司並無常態性加班,105、106年度公司均發放年終獎金 10,000元。而因公司政策有所調整,故於107年10月間調整 債務人職務(調離主管職)狀況,導致其薪資狀況確有減少, 其月實領收入為25,689元(已包含月薪、全勤獎金、工作獎 金,並已扣除勞健保費用及福利金1,911元)等,有高群鈑金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9月10日函及所附債務人薪資表、本 院107年12月3日公務電話紀錄等件在卷足稽,堪認債務人所 陳報之薪資及獎金收入核與真實相符。部分債權人罔顧任職 公司所提供薪資條件等資訊,逕以個人主觀臆測遂質疑債務 人陳報收入之真實性,立論顯有不足,自無足採。 ?辿葦騿A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 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受 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 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有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1、2項規定之明文可考。而觀諸本件 債務人父、母親均已屆齡退休,兩人於最近年度均無所得紀 錄,亦無勞保有效投保紀錄,債務人母親名下雖有不動產,



然係供家人自住使用,並有設定抵押權予金融機構狀況,現 實上無變價以換取生活費用可能。次參債務人父母親之體力 狀態及勞動水平勢無法與青壯人口相比擬,則以目前勞動市 場現實生態以觀,殊無期待其父母親可順利覓得新職,同時 獲取足額收入自給,是本件債務人主張與收入水平相當之其 他兄弟2人平均分擔父母親扶養支出,自屬合理。再參酌債 務人所採計之核算標準乃財政部國稅局所公告受扶養義務人 免稅額每月7,334元費用之標準,其數額遠低於依首揭規定 所採計台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之14,866元,足認 其確已盡力撙節扶養支出。綜上,債權人未考量債務人及受 扶養親屬基本生活所需,希冀債務人再縮減扶養支出,將導 致其個人與受扶養親屬無法維持最基本人性尊嚴,肇致更生 方案履行困難,無異剝奪消費者重建經濟生活之機會,更損 害債權人之受償權益,顯然有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謀求債 務人經濟生活之更生與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之立法意旨。 ?吨S修正前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除 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並及其負債之原因、過往之 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債或 消費之情形,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為使此 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 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者,例如債務人之 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無清算價值者 ,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 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已用於清償之情形,法院即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4條修正說明參照)。本件 債務人收入扣除其自身及受扶養親屬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 ,連同每年度年終獎金相當數額均用以履行更生方案,當認 已盡力清償,依法應認可更生方案。部分債權人單憑債務人 尚有相當勞動年限及清償成數多寡,驟指摘債務人未盡力清 償,並無可採。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 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 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附件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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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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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
│ 每期清償新臺幣8,688元(各期均含分期清償之年終獎金277元)。 │
│(2)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 │
│ 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
│ 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1,364,772元。 │
│3、清償總額:新臺幣625,536元。 │
│4、清償成數:45.83%。 │
│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 │
│ 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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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6年總清償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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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台北富邦商業│ 112,099 │ 8.22% │ 714 │ 51,408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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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台新國際商業│ 904,307 │ 66.26% │ 5,757 │ 414,504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三 │萬榮行銷股份│ 130,904 │ 9.59% │ 833 │ 59,976 │
│ │有限公司 │ │ │ │ │
├──┼──────┼─────┼────┼────────┼──────┤
│ 四 │元大國際資產│ 217,462 │ 15.93% │ 1,384 │ 99,648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合 計 │1,364,772 │ 100﹪ │ 8,688 │ 625,5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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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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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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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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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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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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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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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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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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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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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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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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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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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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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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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群鈑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