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7538號
TNDV,107,司促,27538,2019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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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7538號
債 權 人 陳樹村即法丞律師事務所

債 務 人 林天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而釋明之證據
  ,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
  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
  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
  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
  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
  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債權人主張曾
  替債務人發函國有財產局爭取土地補償金並約定律師酬金新
  台幣2萬元之部分,因未提出任何債權釋明文件,經本院於
  107年12月24日通知債權人補正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對債務
  人請求權存在,惟債權人僅表示與債務人係口頭約定並未簽
  訂委任契約,本院自難據以認定其對債務人之前開債權業已
  存在,並產生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2萬元報酬之薄弱心證。
  是債權人就該筆2萬元報酬債權之請求,顯未盡釋明義務,
  依前開規定及說明,其關於此部分之請求,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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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