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7年度,78號
TNDV,107,勞執,78,2019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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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78號
聲 請 人 黃雅玲 


相 對 人 千樣鞋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耕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
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千樣鞋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千樣鞋行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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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千樣鞋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千樣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