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06年度,15號
TNDV,106,醫,15,2019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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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醫字第15號
原   告 廖繡雲 
訴訟代理人 許佩霖律師
被   告 臺南市立安南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瑞模 
被   告 林義濱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複代理人  林冠廷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韋甫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俊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廖繡雲之子葉士弘(下稱病患葉士弘)於民國104年11 月12日17時30分許因頭痛、頭暈、右下肢體乏力及頸部疼痛 等情形至被告臺南市立安南醫院(下稱被告醫院)急診,詎 因被告醫院神經內科專科醫師即被告林義濱醫師如下疏失, 致使病患葉士弘於同年月16日上午9時26分陷入重度昏迷, 始由被告醫院另名朱彥澤醫師為病患葉士弘進行動脈瘤夾除 手術,然為時已晚,病患葉士弘仍昏迷不醒,癱瘓在床,並 於105年11月28日併發死亡之結果。
1、病患葉士弘於104年11月12日17時40分前往被告醫院急診時 之腦部電腦斷層掃描報告,除顯示病患葉士弘出現微量蜘蛛 網膜下腔出血,抽血結果亦有低血鈉症,被告林義濱於當日 晚間會診時,本應注意據實告知病患葉士弘及其家屬,病患 葉士弘上開電腦斷層掃描檢查結果,並應依醫療常規告知若 未接受及時治療,約有30%的病患在最初28天內會再度破裂 出血,於破裂出血後,其死亡率則高達70%,另應告知可接 受栓塞或夾除手術治療以避免腦動脈瘤再度破裂,詎被告林 義濱醫師疏未注意,僅予病患葉士弘住院觀察。 2、嗣病患葉士弘症狀不見好轉,且出現步態不穩等惡化之病兆 ,且於同年14日中午11時23分對病患葉士弘施以核磁共振檢 查結果,顯示病患動脈瘤大小6公釐,除已再度破裂出血外 ,且出血量較前兩日更多,被告林義濱醫師本應注意將該核



磁共振報告內容向病患及家屬為完整之告知說明,並應提供 病患可施行具有快速、復原快且無須開顱等優點之栓塞治療 之建議及說明,詎未告知;又病患葉士弘於同年11月14日中 午12時41分被告林義濱醫師巡房時,即已告知其頭痛症狀加 劇至兩側均有抽痛不適之情形,之後又數次向被告林義濱醫 師反應,惟被告林義濱醫師為掩飾先前未立即告知病患已有 動脈瘤再度破裂情形應立即治療之錯誤,復無視病患症狀加 劇及動脈瘤破裂出血量變多之情形,謊稱依電腦斷層及核磁 共振報告看起來動脈瘤並未破裂,頭痛應該是躺久造成,與 動脈瘤無關,復謊稱動脈瘤8公釐不大,一般而言不會破掉 云云。
(二)原告與被告醫院間存有醫療之委任契約,被告醫院依約應為 原告之子即病患葉士弘實施適當之醫療處置,而被告醫院之 醫師即被告林義濱為被告醫院之履行輔助人,其未善盡注意 義務導致病患葉士弘昏迷終致死亡之結果,依民法第224條 規定,被告林義濱應與被告醫院負同一責任;且被告醫院亦 未依債之本旨提出給付,即屬不完全給付,爰依民法第227 條、227條之1,請求被告應依醫療契約負擔債務不履行之損 害賠償責任,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第188條第1 項、第192條第1項、第194條、第193條及第195條侵權行為 ,請求被告林義彬及被告醫院連帶給付損害賠償。(三)原告為病患葉士弘之母,因被告醫院及被告林義濱醫師上開 疏失,導致病患葉士弘昏迷終致死亡之結果,原告為此受有 如下損害,應由被告二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1、病患葉士弘自104年11月16日下午3時50分動脈瘤夾除手術後 即陷入重度昏迷,自104年12月4日轉出加護病房迄於105年 11月28日併發死亡之結果,期間長達360天,病患葉士弘均 無意識,生活不能自理,有僱傭看護照顧之必要,以每日看 護費用新臺幣(下同)2,500元計算,原告合計受有看護費 用674,800元之損害。
2、病患葉士弘昏迷期間,原告為此支出醫療費用及增加生活必 須之費用各574,771元、127,597元。 3、病患葉士弘死亡後,原告支出喪葬費用合計189,800元。 4、原告於本件案發當時為62歲,依簡易生命表平均餘命為23. 41年,又依104年臺南市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18,110元/月 ,及原告包括葉士弘子女共3人,依據霍夫曼計算法扣除中 間利息,原告得請求賠償扶養費用1,124,388元。 5、原告歷經喪子之痛,配偶即病患葉士弘之父亦因傷心過度, 於病患葉士弘陷入昏迷後未久即過世,原告因此痛苦萬分, 爰請求賠償慰撫金600萬元。




(四)並聲明:
1、被告醫院及林義濱應連帶給付原告8,691,356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
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醫院與被告林義濱為病患所為之處置,均係 出自專業醫師之判斷與裁量,符合一般醫療常規,被告等亦 已依當時醫療水準,對病患履行診斷與治療、告知之義務, 病患葉士弘於104年11月16日因病情急速變化所生之損害, 實非任何人可得預見,被告林義濱並無過失,亦不可歸責於 被告醫院等語。
(三)均聲明:
1、原告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2、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予宣告假執行。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 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 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 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 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 權人並得請求賠償。民法第184條、第227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 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 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 償請求權存在;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 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 般情形上,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發生同一之 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 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上,有此同一條件 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 件與結果並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 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481號判例、9 8年度台上字第1953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次按醫師或醫院提供特殊之醫療技能、知識、技術與病人訂 立契約,為之診斷治療疾病,係屬醫療契約,其契約性質屬 委任契約或近似於委任之非典型契約,關於民法債編總則有 關債務不履行規定部分,雖有其適用;惟醫療行為係屬可容 許之危險行為,醫師如於醫療行為過程中恪遵醫療規則,並 於行為時已盡其應有之注意義務,則對於行為之危險即得免



其過失責任(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868號判決意旨參照 )。而醫療行為具有其特殊性及專業性,醫療行為者對於病 患之診斷及治療方法,應符合醫療常規(醫療準則,即臨床 上一般醫學水準者共同遵循之醫療方式)。所謂醫療常規之 建立係賴醫界之專業共識而形成,如醫界之醫療常規已經量 酌整體醫療資源分配之成本與效益,就患者顯現病徵採行妥 適之治療處置,而無不當忽略病患權益之情形,自非不可採 為判斷醫療行為者有無醫療疏失之標準(最高法院103年度 台上字第207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再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 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 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不論有 無舉證,或其所舉證據有否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 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著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 被告有違反醫療常規之行為,應負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責任乙節,既經被告所否認,揆諸前揭說明及舉證責 任分配原則,即應由原告就有利於己即被告有侵權行為及可 歸責事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四)查本件經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結果(見本院卷一 第182至190頁衛生福利部107年8月14日衛部醫字第10716652 77號函附該會醫事審議委員會第0000000號鑑定書),認為 :
1、本件事實經過如下:病患葉士弘因自12:00起頭痛、倦怠、 右下肢乏力、身體發熱感及昏睡2天,17: 30至臺南市立安 南醫院-委託中國醫藥大學興建經營(以下簡稱安南醫院) 急診室就診。經身體診察無特殊發現且無發燒(體溫37.1° C),血液檢查結果顯示肝指數(SGPT)25 IU/L (參考值10~ 49 IU/L),腎功能肌酸酐(Creatinine)0.64 mg/dL (參考 值0.5~1.3 mg/dL)、飯後血糖(Glucose;PC)110mg/dL(參 考值90~130 mg/dL)、鈉離子(Sodium; Na)129 mmol/L ( 參考值135~145 mmol/L)、鉀離子(Potassium;K)3.5mmol/ L(參考值3.5~4.9 mmol/L),白血球(WBC)16.93×10^3/ μL(參考值3.99~10.39×10^3/μL)、血紅素(Hb)13.2 g/dL(男性參考值14.0~18.0 g/dL)及心肌旋轉蛋白( Troponin-I)0.648 ng/mL (參考值小於0.06 ng/mL)。醫師 醫囑開立靜脈滴注補充液體電解質生理食鹽水sodium chloride 0.9 %。
17:40進行腦部電腦斷層掃描(CT)檢查。急診陳威廷醫師 判讀腦部電腦斷層掃描檢查之影像無顱內病灶,心電圖(EK



G)檢查結果顯示胸前導極T波升高,經以上檢查結果,陳醫 師研判疑似急性心肌梗塞,給予立即口服預防心肌梗塞藥物 aspiri n 300mg 1顆與ticargrelor 90 mg 2顆及靜脈滴注 抗凝血藥物heparin治療,並於會診心臟內科陳韋廷醫師後 ,建議緊急進行心導管檢查。19: 40病人接受心導管檢查, 結果為不顯著冠狀動脈疾病(insignificant CAD),檢查完 畢後陳韋廷醫師建議收治心臟科病房。然而因病人家屬較擔 心病人神經方面症狀,經聯絡神經內科林義濱醫師後,於當 日轉收治於神經內科。病人入院時之神經學檢查結果為除右 下肢輕微無力(肌力為5-分;滿分為5分)及步態共濟失調 (肢體不協調)外,其餘正常,入院之診斷為疑似急性缺血 性中風及低血鈉症。病人住院後,林醫師續給予靜脈滴注補 充液體電解質生理食鹽水sodiumchloride 0.9%及口服 aspirin 100 mg 1顆(1天1次),並於治療計畫中安排腦部 磁振造影(MRI)、腦血管超音波及24小時心電圖等檢查及監 測。104年11月12日22:47病人之血液檢查結果顯示鈉離子 000mmol/L及甲狀腺功能(Free T4)1.36ng/dL(參考值0.89 ~1.76ng/dL)、賢上腺功能皮質醇(Cortisol)33.9 ng/dL ( 參考值6.7~22.6ng/dL)。11月13日09: 40放射科陳韻如醫 師發布腦部電腦斷層掃描(CT)檢查報告,懷疑在左側腦溝 有微量蜘蛛膜下腔出血,及疑似雙邊側腦室顳角脈絡叢出血 ,鑑別診斷為輕微鈣化。當日10:57林醫師開立腦部磁振造 影(MRI)檢查單,於11月14日(週六)11: 23進行檢查。依 護理紀錄,11月14日12: 41記載林醫師查房告知病人及家屬 檢查結果發現腦部有動脈瘤,並告知動脈瘤病人應注意事項 ,表示已電話詢問神經外科醫師,且建議進一步安排血管攝 影檢查,預計於下週一或週二,再決定後續治療方式,病人 及家屬均表示了解。依病歷紀錄,13: 27林醫師記載判讀影 像並未發現急性腦梗塞或顱內出血,但意外(incidentally )發現大腦前交通動脈有一6公釐(mm)動脈瘤。11月15日( 週日)林醫師診視病人,病人之頭痛與右下肢無力症狀均有 改善,肌力四肢均為5分(滿分為5分),林醫師懷疑病人之 暫時右下肢症狀可能為暫時性腦缺血(transient ischemic attack,T IA)或腦血管瘤壓迫所造成,因此指示病人臥床, 密切觀察其生命徵象及神經學徵候,並告知動脈瘤破裂之風 險。11月16日08: 30病人血壓148/72 mmHg、疼痛評估2分( 無痛為0分,最痛為10分)。09:20病人突發意識狀態改變合 併呼吸不規則,接受緊急置放氣管內管及呼吸器使用。09: 54病人經緊急腦部電腦斷層掃描(CT)檢查,其結果顯示左 邊較突區聚積較大量血液,即蜘蛛膜下腔出血,蝶鞍上腦池



併廣泛性周圍延伸至中腦周圍池、大腦基底池及大腦凸面, 疑似左側大腦前交通動脈破裂導致;故醫師緊急會診神經外 科,並於當日緊急進行開顱及動脈瘤夾除手術。另當日12: 06放射科王世堯醫師發布腦部磁振造影(MRI)檢查報告為1. 有蒂狀(pedunculated)動脈瘤,6公釐(mm)位於前大腦交通 動脈;2.在T2*影像發現暗訊號位於側腦室顳角,暗示為血 液產物(suggest blood product)。12:13手術開始,於15:5 0手術結束,將病人轉入加護病房照護;病人其間陸續於11 月18曰接受「bilateral F-T-P craniectomyj手術、11月25 日「Left EVD verision」手術、11月30日「rightF-T-Pcra ni ectomy with repairedautoge 1 ous bone」手術及12月 2日「Left F-TPcraniectomy」手術;12月3日病人昏迷指數 (GCS)9分(E4V1M4,滿分15分),經醫師評估後,轉入一般 病房繼續照護。12月9日醫師施行「Left V-P shunt」手術 。12月19日病人因病情穩定經醫師允許後出院,改為門診治 療。
2、鑑定意見:
(1)低血鈉(hyponatremia)為常見之內科狀況,其可能原因很 多,包含各種急性疼痛即可能導致低血鈉;常為其他疾病所 引起之併發症,如次發於心臟衰竭、肝硬化症、腎臟衰竭、 癌症或是肺炎等疾病;各種神經急症,如中風(包括缺血性 及出血性)、腦瘤、中樞神經感染及頭部外傷等,亦可產生 抗利尿激素不適當分泌症候群(syndrome of inappropriat e antidiuretic hormone secretion, SIADH)而導致低血鈉 症。由此可見,低血鈉本身並非蜘蛛膜下腔出血或腦動脈瘤 之專屬症狀,因此在此階段病程,無法藉由低血鈉,以診斷 病人罹患腦動脈瘤及蜘蛛網膜下腔出血。本案依病歷紀錄, 急診陳威廷醫師及神經內科林醫師皆判定104年11月12日病 人之腦部電腦斷層掃描檢查結果為正常,並未記載有蜘蛛膜 下腔出血,11月13日放射科陳韻如醫師之正式報告中始有記 載懷疑左側腦溝(sylvianfissure)有微量蜘蛛膜下腔出血 ,可見上開3位醫師雖均有進行判讀檢查影像,但判讀結果 並非一致,此難以判定孰為正確。按腦部電腦斷層掃描檢查 對於蜘蛛膜下腔出血之診斷敏感度24小時內為90至95%、3天 內為80%,因此「蜘蛛膜下腔出血」未必可經電腦斷層掃描 檢查診斷。一般腦動脈瘤若非體積特別巨大,否則亦不易由 未注射顯影劑之腦部電腦斷層掃描檢查發現。綜上,104年 11月12日林醫師無法確診病人是否有腦動脈瘤或蜘蛛膜下腔 出血,須進一步檢查,如腦部磁振造影或腰椎穿刺等檢查確 認。




(2)
①本案病人之症狀,主要是頭痛加上局部神經學症狀,包括右 下肢無力及步態共濟失調(肢體不協調)。可能造成以上症 狀之疾病,包括缺血性腦中風(尤其合併腦動脈剝離、腦血 管炎時)、顱內出血(其中腦內出血及硬腦膜上、下出血較 常造成局部神經症狀,蜘蛛膜下腔出血較少造成局部神經症 狀)、腦靜脈栓塞、中樞神經感染(尤其腦部膿瘍或硬腦膜 下蓄膿)、顱內動靜脈畸形及可逆性腦血管收縮症候群,甚 至偏癱型偏頭痛等均須考量。以上疾病除腦內出血外,其餘 皆有可能在腦部電腦斷層掃描檢查顯示正常結果。 ②依104年11月12日病人主訴情形及上開檢查得知之結果,依 醫療常規,後續可能及應為之醫療處置行為可考慮:(1)腦 部磁振造影合併注射顯影劑及血管攝影(MRA)檢查,以進一 步鑑別診斷病人合併頭痛與局部神經症狀之原因;(2)若經 生理食鹽水治療後,低血鈉仍未改善,則需考慮甲狀腺或腎 上腺疾患及抗利尿激素不適當分泌症候群。
③林醫師於病人住院後,進行血液檢查,結果為甲狀腺功能( Free T4)1.36 ng/dL、腎上腺功能皮質醇(Cortisol)33.9u g/dL,皆於正常範圍內;其低血鈉經注射生理食鹽水後,鈉 離子由129 mmol/L,經再次檢驗結果為134 mmol/L (幾近正 常),為已改善之狀態;另亦安排腦部磁振造影合併顯影劑 及血管攝影檢查。以上處置及檢查,均符合醫療常規。 (3)
①104年11月12日放射科之腦部電腦斷層掃描檢查報告為(1) 懷疑左側腦溝微量有蜘蛛膜下腔出血;(2)疑似雙邊側腦室 顳角脈絡叢出血或鈣化。經檢視上開11月12曰磁振造影檢查 之影像結果為左側腦溝及第四腦室有疑似微量蜘蛛膜下腔出 血或假影。
②104年11月14日放射科之腦部磁振造影檢查報告(1)(有蒂狀 動脈瘤,6公釐位於前大腦交通動脈;(2)在T2*影像發現暗 訊號位於側腦室顳角,暗示為血液產物。經檢視上開11月14 日磁振造影檢查影像結果為除報告中提及動脈瘤外,T2 flair影像中左右大腦之腦溝(sulci)中有訊號增強之現象 ,但T2*影像未於上述位置發現暗訊號,故難以判定為蜘蛛 膜下腔出血、腦膜炎或其他原因所導致。
③兩者正式檢查報告中僅有104年11月12日腦部電腦斷層掃描 檢查報告中提及懷疑蜘蛛膜下腔出血。11月14曰磁振造影檢 查報告中並未記載有蜘蛛膜下腔出血,其所提及之側腦室「 血液產物」,無法確定其是否為急性出血°
④前後檢查疑似出血位置不同及檢查儀器不同,故無法判斷出



血量有無差別。
(4)依病歷紀錄,林醫師係判讀認為104年11月14日之磁振造影 檢查影像中無蜘蛛膜下腔出血之情形。放射科正式檢查報告 則為(1)有蒂狀動脈瘤,6公釐位於前大腦交通動脈;(2) 在T2*影像發現暗訊號位於側腦室顳角,暗示為血液產物, 其中亦未記載蜘蛛膜下腔出血或動脈瘤破裂出血。可見當時 有欲確診病人是否罹患急性蜘蛛膜下腔出血,然在影像上之 判讀有一定難度。此外,腦動脈瘤在一般正常人之盛行率極 高(約2 %),常因健康檢查而意外發現。因此,依104年11 月14日之腦部磁振造影檢查結果,欲確診本案病人為腦動脈 瘤合併急性破裂出血,有其難度。
(5)
①腦部磁振造影檢查可與電腦斷層掃描檢查相輔相成,協助區 分腦部鈣化或出血,亦可藉由磁振造影血管攝影(MRI angiography)檢查,以侵入性低、無輻射線,且低風險之顯 影劑等特性,檢查腦內血管,以利判斷病人頭痛、右下肢體 無力及疑似蜘蛛膜下腔出血之原因。以病人之臨床症狀與最 初電腦斷層掃描檢查結果,於不確定是否有蜘蛛膜下腔出血 之情況下,進一步安排磁振造影檢查,符合醫療常規。 ②104年11月13日檢查單,11月14日11: 23病人接受該項檢查 。一般臨床實務上,疑似中風住院病人之腦部磁振造影檢查 ,通常於開立檢查單安排後當日或隔日,可完成檢查並判讀 影像。惟是否必要在開立檢查單當日緊急進行檢查,需視臨 床醫師針對病人病況之判斷、是否有其他更緊急的病人需檢 查及該醫院放射科人力與設備是否可配合,以綜合考量其必 要性,目前並無相關臨床指引可供參考。因此林醫師對該檢 查之時間安排,並無拖延病程或違反醫療常規。 (6)
①若104年11月12日之腦部電腦斷層掃描檢查結果僅為「鈣化 或假影」,病人仍有可能於入院時之血液檢查結果有「低血 鈉症」,因造成低血鈉之可能原因很多,包括病人入院時林 醫師所臆斷之初步診斷「缺血性腦中風」,亦可能合併低血 鈉症。
②低血鈉症,依嚴重度可分為:輕度130~134mmol/L、中度12 5~129 mmol/L、重度小於125 mmol/L;本案病人入院時之 血液檢查結果鈉離子為129 mmol/L,再次血液檢查結果則為 000mmol/L,依嚴重度分類為輕至中度低血鈉症。如上開鑑 定意見之說明,低血鈉為常見之內科狀況,其可能原因很多 ,包含各種急性疼痛即有可能導致低血鈉。低血鈉症,常為 其他疾病所引起之併發症,如心臟衰竭、肝硬化症、腎臟衰



竭、癌症或肺炎等疾病;各種神經急症,如腦部中風(包括 缺血性及出血性)、腦瘤、中樞神經感染及頭部外傷等,亦 可產生抗利尿激素不適當分泌症候群而導致低血鈉症。本案 病人經血液檢查,其甲狀腺功能及腎上腺皮質素,皆為正常 範圍,且無心臟、腎臟或肝臟衰竭情形,在此條件下,實難 推斷是否為單一疾病導致血鈉低下;病人入院前主訴身體不 適,是否因飲食上水分及鹽分攝取不當導致低血鈉症,抑或 係因低血鈉產生之身體不適,依當時檢驗結果難以判定。 (7)
①病人於入院後,其原有症狀持續存在,但依病歷紀錄,均未 記載頭痛、步態不穩等症狀有「加重」之情形。反之,104 年11月15日(週日)林醫師探視病人時,病人之右下肢無力 與頭痛均有改善。病人依上述症狀可能罹患之病症,已於上 開鑑定意見說明,包括缺血性腦中風(尤其合併腦內動脈剝 離、腦血管炎時)、顱內出血(其中腦內出血及硬腦膜上、 下出血,較常造成局部神經症狀,蜘蛛膜下腔出血較少)、 腦靜脈栓塞、中樞神經感染(尤其腦部膿瘍或硬腦膜下蓄膿 )、顱內動靜脈畸形及可逆性腦血管收縮症候群,甚至偏癱 型偏頭痛等,皆要予以考慮。
②依病歷紀錄,104年11月12日至11月14日之各項檢查數據, 包含電腦斷層掃描檢查(含放射科正式報告)及林醫師對腦 部磁振造影影像之判讀結果為有動脈瘤,但未出血,綜合判 斷林醫師當時無法確診病人有「動脈瘤破裂引起之蜘網膜下 腔出血」。
(8)
①104年11月16日之電腦斷層掃描檢查報告「More blood coll ection at left clinoid region. Subarachnoid hemorrhage」,意指病人發生左邊鞍突區聚積較大量血液, 即蜘蛛膜下腔出血。
②依104年11月16日之電腦斷層掃描檢查結果,相較於11月12 日及11月14日之電腦斷層掃描與磁振造影檢查報告提及之「 疑似」微量出血,明顯更為大量。
(9)
①動脈瘤破裂並導致蜘蛛膜下腔出血之典型症狀為雷擊性頭痛 (thunderc1ap headache)及意識改變,惟不常合併局部神 經症狀(如病人的右下肢無力)。若持續出血,可能導致頭 痛及意識障礙加劇,甚至昏逑,乃至於死亡。
②少數動脈瘤破裂並導致蜘蛛膜下腔出血的病人,仍可能會有 局部神經症狀,或者表現為非雷擊型頭痛。本案病人嗣後因 大出血導致意識喪失,符合動脈瘤破裂並導致蜘蛛膜下腔出



血之症狀。104年11月15日林醫師診視病人時,發現病人頭 痛與神經症狀均較前幾日改善,因此合理判斷係自11月12日 病人入院後動脈瘤出血並未持續惡化,而在11月16日09:20 發生大量再出血,並立即導致意識昏迷。因此,本案病人於 104年11月12日入院後至11月16日間之臨床症狀,不完全符 合動脈瘤破裂出血或持續出血之臨床診斷。
(10)
①當腦動脈瘤合併明顯蜘蛛膜下腔出血時,依醫療常規,應緊 急(emergent)會診神經外科醫師,並且通常需立即進行血 管攝影檢查(緊急傳統血管攝影DSA或電腦斷層血管攝影CTA ),隨後安排緊急開顱手術,以清除血塊夾除動脈瘤或進行 血管內栓塞治療;若腦動脈瘤合併急性擴大,並壓迫周圍神 經導致症狀(如動眼神經麻痺)時,亦應考慮緊急(urgent )進行進一步處理(如住院安排血管攝影檢查,並決定下一 步處理方式);若動脈瘤為意外發現,亦即臨床醫師認為並 未造成症狀時,雖仍需進一步檢查,但較無急迫性。104年 11月14日林醫師當時判讀腦部磁振造影檢查之影像後,認為 病人並無明顯蜘蛛膜下腔出血,並認為動脈瘤為意外發現(i ncidental finding),然而依病歷紀錄,11月15日林醫師記 載病人之症狀除暫時性腦缺血外,亦懷疑可能是腦動脈瘤壓 迫神經所導致。依上開病歷紀錄,即使當時林醫師未發現明 顯蜘蛛膜下腔出血,病人之腦動脈瘤短期內仍有破裂之風險 ,但是否需緊急摘除動脈瘤及是否需先安排傳統統血管攝影 檢查詳細評估仍需進一步會診並參考神經外科醫師之意見 ②在此一狀況下,是否應緊急會診神經外科醫師親自到場會診 並作成會診紀錄;是否應等待未必能緊急施行之傳統血管攝 影(DSA/Angiography:可提供對動脈瘤位置、腦血流方向等 相關資訊最佳之術前參考,為評估動脈瘤術前治療計畫之最 佳選擇,並可排除其他可能造成蜘蛛膜下腔出血之顱內血管 病灶如動靜脈畸形);抑或選擇緊急於當日進行解像力較差 之電腦斷層血管攝影(CT Angiography),並緊急安排手術 夾除動脈瘤等疑義,目前在不同神經外科醫師及醫院間,仍 存有不同見解及拿捏尺度,並無一致之準則。
③依林醫師當時對腦部磁振造影檢查影像之解讀(未合併出血 之腦動脈瘤),以電話諮詢神經外科醫師後,判斷應先安排 傳統血管攝影(DSA)檢查,再決定後續治療方式,並未違反 醫療常規。
④依林醫師當時對腦部磁振造影檢查之影像解讀(未合併出血 之腦動脈瘤),會診神經科醫師有其必要性,但是否有必要 當日緊急會診神經外科醫師,需視林醫師針對病人病況做綜



合判斷以決定,目前並無臨床指引可供參考。
(11)
①依林醫師當時對腦部磁振造影檢查之影像解讀(未合併出血 之腦動脈瘤)及病歷紀錄(含護理紀錄),其對病人與家屬 有關疾病與處置之告知歷程,符合醫療常規。
②依104年11月12日林醫師所獲得之臨床資訊(臨床症狀及檢 查結果),無法告知病人確診罹患動脈瘤破裂致蜘蛛網膜下 腔出血。11月14日林醫師對病人及家屬已完整告知其罹患腦 動脈瘤之情形,但依11月14日林醫師當時對腦部磁振造影檢 查之影像解讀(未合併出血之腦動脈瘤),林醫師尚無法於 11月14日告知病人罹患動脈瘤破裂致蜘蛛網膜下腔出血。(五)是依上開鑑定意見,足徵被告等對病患葉士弘所為之醫療行 為,均符合醫療常規,並無原告所指訴之未盡注意義務之情 事。至原告爭執刑事醫療鑑定結果未附具任何參考醫療文獻 ,又有以鋸箭法式論述及偏頗之情形,請求另行送鑑云云, 惟觀原告對上開鑑定報告所提出之質疑,無非係以後見之明 ,指摘被告林義濱於本案發生當時處置不當,然醫療本有其 不確定性,同一症狀常有多種病因可能,甚而縱有病徵出現 ,仍需經過相當病程發展始能確診其病因所在,復不乏因病 患個人體質特異而生醫療上非典型症狀之情形,且此種急診 入院病患,常需第一線臨床醫師於緊迫時間下立即作成醫療 處置之判斷,又現今基於結構性因素,醫療資源嚴重吃緊, 不敷大量之醫療需求,此為公知之事實,第一線醫護人員囿 於時間、人力、設備限制,如其作為符合醫療常規,應認其 已盡注意義務。況原告所指摘上開鑑定意見不當之處,多已 據鑑定意見詳為說明,原告仍執詞指摘鑑定意見不當,尚無 可採。原告又請求將本案另行送請臺北榮民總醫院、三軍總 醫院鑑定云云,然出具上開鑑定意見者為我國公認之醫學鑑 定權威公正單位即醫事審議委員會,成員包括醫事、法學等 專家,該委員會所出具之鑑定意見應屬公正、專業,可信, 原告請求另行送鑑云云,尚無必要。
四、綜上所述,被告林義濱、被告醫院對於病患葉士弘所為之醫 療處置行為,尚難認定有何違反醫療常規,應認其已盡注意 義務,並無過失。則原告主張被告等應負侵權行為及債務不 履行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自屬無據。從而,原告依民法債 務不履行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規 定,請求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8,691,356元之本息,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五、假執行宣告部分: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本 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為贅論,附此敘明。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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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